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小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2099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小杰: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209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你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贷款余额125692.83元,并按合同约定年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本息、罚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暂计至2021年9月1日为8162.88元);3.确认原告对坐落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1-24-6号的房屋拥有抵押权,对该房屋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33855.71元]、应诉通知书、适用程序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01办公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时15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