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平潭闽岚书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128民初379号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平潭闽岚书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闽0128民初379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潭闽岚书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平潭闽岚书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链接、下架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2.判令平潭闽岚书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3.判令平潭闽岚书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自贸区法庭(台创园第23号楼二层)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