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龙祥,林发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龙祥:本院受理林发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3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