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颜青,李敏,党敬先, 颍上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颍上开元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颜青、李敏:本院受理原告颍上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张颜青、李敏、党敬先、颍上开元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书。原告颍上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要点:1、判决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为其垫付款2472240元;2、判决原告对本案反担保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