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保伟,唐明银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明银: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杨保伟与被告唐明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进行答辩及举证,则视为放弃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