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善龙,廖荣炎,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卢光军,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光军:本院受理原告洪善龙、廖荣炎诉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卢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三号井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