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富平, 佛山市南海鸿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辽宁省嘉鑫建筑材料批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富平、佛山市南海鸿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省嘉鑫建筑材料批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富平、佛山市南海鸿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2022年5月10日1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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