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富平, 佛山市南海鸿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辽宁省嘉鑫建筑材料批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富平、佛山市南海鸿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省嘉鑫建筑材料批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富平、佛山市南海鸿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2022年5月10日1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