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福庆,王金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1民初422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金刚:本院受理原告陈福庆与被告王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21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如下:被告王金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福庆欠款本金305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至欠款还清为止按月利率1.28%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金刚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归流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归流河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