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星,王学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1民初415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学锋:本院受理原告洪星与被告王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21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王学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星欠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学锋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归流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归流河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