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显陶,王鸿,杨胜超, 贵州锦秀一方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宏宇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5民初691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鸿: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宏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锦秀一方食品有限公司、陈显陶、王鸿、杨胜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5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贵州锦秀一方食品有限公司、陈显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宏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132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01327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从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宏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元,保全申请费1033元,共计3385元,由被告贵州锦秀一方食品有限公司、陈显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