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勇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5民初7118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勇清: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与胡勇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15民初711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5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勇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448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144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从2020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胡勇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