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向洪兵,王小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868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小强:原告向洪兵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2民初18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小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向洪兵17438元及从2020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小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