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秀梅,蓝海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桂0202民初33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秀梅、蓝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202民初333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等文书。原告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蓝海波、刘秀梅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消贷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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