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遵义浩伟企业管理,汪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2219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遵义浩伟企业管理、汪洋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221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与你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逾期贷款本金163000元以及截止2021年10月31日的利息3553.11元,共计166553.11元,并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向原告计付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向原告计付复利,利率均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年利率6.37875%,利随本清;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机关第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