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华, 昆明德明经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0302民初61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华:本院受理的(2022)云0302民初616号原告昆明德明经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支付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0568元,合计被告应偿还30568元(叁万零伍佰陆拾捌元整)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因穷尽方式无法对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明法楼304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