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矣光辉,钟华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0425民初4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华菊:本院受理的原告矣光辉诉被告钟华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云0425民初42号),原告矣光辉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购物合同,退还货款113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十倍价款113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开庭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和答辩的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