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庆华,陈海燕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78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海燕: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华与被告陈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3民初7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庆华货款4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