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袁明祥,潘勇坚,第三人-赵海泉, 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内容
赵海泉:本院受理原告袁明祥与被告潘勇坚、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海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潘勇坚应支付原告692492.81元,判令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被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第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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