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明祥,潘勇坚,第三人-赵海泉, 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海泉:本院受理原告袁明祥与被告潘勇坚、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海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潘勇坚应支付原告692492.81元,判令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被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第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