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勇,李英任,赵丽艳, 鞍山天丰异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原告崔勇、李英任诉被告鞍山天丰异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赵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因被告赵丽艳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其于2010年4月25日向银行贷款80万元,受托支付第三方为被告鞍山天丰异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其中40万元被该公司占用,其让原告崔勇向其会计赵丽艳帐汇款15万元用来支付贷款利息。原告现请求判令返还预付的用来交纳40万元银行贷款利息15万元及利息。本案指定举证及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合议庭人员为审判长霍德新、人民陪审员张晓芸、赵玉岩。开庭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上午8:30,地点为海城市人民法院腾鳌法庭,届时不到庭将依法审理并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