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北海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502民初1964号,[2015]年[084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王鹏、北海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告王鹏、北海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A[房信购]字[北海分]行[云南路]支行[2015]年[084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被告王鹏偿还借款本金424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涉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暂计至2021年9月21日的利息为5102.30元,以后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对被告王鹏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冠岭路86号嘉和冠山海东区爱丁堡6幢2014号房产的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服务费20375.32元由被告王鹏承担;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48元,由被告王鹏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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