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军,苏勤辉,庞帮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502民初4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勤辉、庞帮英:原告林军与被告苏勤辉、庞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俩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502民初4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含审判程序告知、答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举证事项告知)、廉政监督卡、证据清单、民事裁定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