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承杰,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承杰:本院受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承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