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卫鹏,黄小慧, 北海中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山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鑫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502民初4833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海山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鑫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董卫鹏、黄小慧诉被告北海山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鑫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海中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卫鹏、黄小慧不服,已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卫鹏、黄小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38,由原告董卫鹏、黄小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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