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卫鹏,黄小慧, 北海中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山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鑫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4833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海山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鑫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董卫鹏、黄小慧诉被告北海山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鑫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海中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卫鹏、黄小慧不服,已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卫鹏、黄小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38,由原告董卫鹏、黄小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