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宏, 云南巧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滩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宏: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巧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滩支行诉被告王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诉讼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截至2021年9月25日的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4300元、费用3726.62元、利息2947.11元,共计50973.73元,及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本金44300元为基数的利息及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是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