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赖碧娟,刘昌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33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昌勇:本院受理原告赖碧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昌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赖碧娟借款5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付:以5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昌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