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石成龙,马改改,邴涛,唐一贵,邓易荣,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恒煤矿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桂1103民初201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内容
马改改、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恒煤矿、邴涛、唐一贵、邓易荣:本院受理原告石成龙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桂1103民初2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2022)桂1103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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