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祥顺,牛全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皖0321民初76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牛全杰:原告张祥顺与被告牛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牛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祥顺货款4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6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祥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牛全杰负担57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