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涌源, 闽清县塔庄凯丽箱包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124民初17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涌源:本院受理(2022)闽0124民初174号原告闽清县塔庄凯丽箱包厂与被告许涌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29839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983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5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0791.77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2021年12月19为15508.82元;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自2021年12月20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11日为692.93元,此后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