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龙龙,王海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内0302民初362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林:本院受理原告薛龙龙诉被告王海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302民初3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