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国平,吴永丽,郏贺勋,刘闲,张国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甘0102民初5185号,(2021)甘0102民518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国平、吴永丽、郏贺勋、刘闲、张国华:本院受理(2021)甘0102民初518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陈国平、吴永丽、郏贺勋、刘闲、张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102民5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平、吴永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5336元、罚息62490.50元(截止2021年2月18日),2021年2月19日之后产生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6%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郏贺勋、刘闲、张国华在担保范围内对本案全部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10元,原告承担3753元,剩余133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国平、吴永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支付)。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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