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内蒙古高悦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邮政行政管理(邮政)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根据内蒙古高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9日裁定受理内蒙古高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17日指定经世律师事务所担任内蒙古高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高悦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4月26日前,向内蒙古高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3号1-8层经世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010000,联系人:沈可喧、巴特尔;联系电话:16647150336)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内蒙古高悦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内蒙古商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参加网络会议的债权人,需提前向管理人报备,并通过申报债权时指定的手机号码登录钉钉进群,届时网络投票和债权异议通道将开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