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俊刚,刘海燕,张本轩,第三人-于洪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3154号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本轩、于洪:本院受理原告赵俊刚与被告张本轩,第三人于洪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91民初3154号判决,刘海燕提出上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丹东路(华青街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连开字第30102号、30103号)两套房屋不再执行并解除查封,或者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