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平,张仲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59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仲平:本院受理(2021)桂0102民初5950号原告郑平与被告张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仲平向原告郑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张仲平向原告郑平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5470元,保全费1909.7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仲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