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仁义,胡俊刚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闽0211民初23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俊刚:本院受理(2022)闽0211民初230号原告吴仁义被告胡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仁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1.5%计息,共计:204756.16元;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息,暂计至2021年11月3日为27846.58元;暂计至2021年11月3日的借款利息合计232602.74元,最终应付利息金额应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借款本金和利息暂合计金额382602.74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灌口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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