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卫东,橡树联合3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欧毅宁,陆炬升, 桂林市华桂国药联营公司 ,桂林市永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302民初54号,(2021)桂0302执异78号,(2021)桂0302执恢19号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桂林市永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欧毅宁、陆炬升:本院受理原告周卫东与被告橡树联合3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桂林市华桂国药联营公司、桂林市永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欧毅宁、陆炬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2)桂0302民初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告知书。原告请求判决:1、撤销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2执异78号执行裁定书和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2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不得提取涉案房屋的租金(截至2022年1月5日应收租金77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上午9时(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