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林,高姝,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211民初697号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林、高姝: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2022)辽0211民初697号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对被告孙林、被告高姝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孙林、被告高姝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