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丹,第三人-, 大连森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大连高新园区木森职业介绍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高新园区木森职业介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诉被告张丹、第三人大连森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高新园区木森职业介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2005年7月15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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