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詹明洪, 中金瑞银(大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詹明洪:本院受理原告中金瑞银(大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54523.31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期间的违约金2180.93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4523.31为基数,按照24%/年标准,从2019年7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8日为27697.84;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