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雪梅,李习恩,张玉琴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习恩、张玉琴:本院受理原告李雪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3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