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铁岭市银州区红福馨缘食杂超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铁岭市银州区红福馨缘食杂超市: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