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柏江,吴浩, 沈阳市交通经济汽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105民初171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浩:本院受理原告刘柏江诉被告沈阳市交通经济汽校、吴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105民初1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