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柏江,吴浩, 沈阳市交通经济汽校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辽0105民初171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浩:本院受理原告刘柏江诉被告沈阳市交通经济汽校、吴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105民初1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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