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子,王衣文,上海拉轧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安徽伯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衣文、安徽伯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拉轧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子起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后的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