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云玲,陈彩光, 厦门市佳和鑫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03民初1943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云玲、陈彩光: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佳和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云玲、陈彩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203民初1943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第27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