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耀红, 福鼎市印华玻璃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人民法院
内容
福鼎市印华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耀红与被告福鼎市印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福鼎市印华玻璃有限公司向徐耀红退还押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期限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福鼎市印华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姥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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