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长林,刘立东,李亚林,中燚永豪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内容
刘立东、李亚林、中燚永豪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长林诉你们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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