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耿长征,白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67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白杰:本院受理(2021)桂0102民初6724号原告耿长征与被告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判决:一、白杰偿还耿长征借款本金44000元;二、白杰向耿长征支付借款利息:第一笔借款借期内利息为2880元,此后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清偿日止;第二笔借款在2020年8月19日前利息为2610元,此后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清偿日止;第三笔借款借期内利息为8256元,此后利息:以17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清偿日止;第四笔借款借期内利息为4463元,此后利息:以本金9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清偿日止;第五笔借款借期内利息为4320元,此后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8元、公告费260元,由白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