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春颖,梁志国,吴永军,吴永梅,吴玉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内2222民初62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志国、吴永军、吴永梅、吴玉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春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2222民初62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