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宝林,罗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1民初42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鹏(罗德生):本院受理原告江宝林与被告罗鹏(罗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21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如下:被告罗鹏(罗德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偿还原告江宝林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5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月利1.5%计算,从2020年8月21日至欠款还清为止按月利率1.28%计算)。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罗鹏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归流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归流河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