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惠水分公司, 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马鞍山飞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龙象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南京龙象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你们单位及马鞍山飞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600478.23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前述期限届满后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