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郭海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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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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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偿付理赔款26694.1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利息3482.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30天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玉都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